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任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关于领导干部在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任职)主要政策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校级领导干部正职在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兼职(任职)的,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三、校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兼职(任职)的,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四、学校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需报学校党委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经批准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任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
五、学校副处级(二级单位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和离退休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填报附件1《湖北经济学院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任职)自查报告表》,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字确认,由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汇总后如实填报附件2《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于10月14日前提交学校党委组织部,统计表电子档发组织部邮箱zuzhibu@hbue.edu.cn。
六、领导干部确属工作需要存在兼职(任职)情况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严格按照下发《干部相关制度汇编》中《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的,一律视为违规兼职(任职)。
七、建立台帐后,如再发现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八、本通知适用于学校副处级(二级单位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和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对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任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经济学院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兼职(任职)自查报告表.doc
附件2: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xlsx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党委组织部
202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