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战部:关于收集全校侨情基本信息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22浏览次数:413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

为进一步摸清全校基本侨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校侨情、侨联组织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和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在侨联组织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归侨、侨眷和华侨的合法权益,发挥归侨、侨眷、华侨在社会经济建设和学校事业发展中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办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文件及中国侨联九届四次常委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侨情基本信息进行采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归侨(老归侨和改革开放后回国的新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海外我校籍和与我校有联系的外省籍华侨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归侨、侨眷身份解释如下:

(一)归侨: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住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3.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4.出国留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出国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

(二)侨眷: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范围: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可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第1

(三)华侨、华人。

1.华侨:亦被称作"海外华侨",华侨属于尚未加入外籍的中国公民,但长期居于国外;包括已取得居住国永久居民身份者,称之为"华侨",仍保留本国公民身份,仍然受到本国法律保护。华侨不包括因公在外工作者等其它职业的人,留学生,对外援建工作人员。

2.华人:中国人旅居国外,取得所在国国籍的。

 

二、信息采集方法:本次侨情信息采集,请各二级单位党(党总支)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归侨、侨眷、海外华人、华侨情况信息收集表工作,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逐人进行登记,如实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侨情(归侨、侨眷、海外华人、华侨)信息收集表》(见表一、表二、表三),填好后加盖部门或单位公章。

三、几点要求:

(一)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侨情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对侨情信息采集统计工作的认识,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保证工作的落实。

(二)侨情信息统计员要认真调查核实,防止错报、漏报,保证侨情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请各单位务必于2015109前将侨情信息采集统计数据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加盖部门公章)报校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如本部门、单位经调查确无归侨、侨眷、海外华人、华侨人员,也须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告知组织部(统战部)。(联系人:张承良,联系电话:027-81973781,电子邮箱:1416124796@qq.com)。

附:表一、湖北经济学院侨情(归侨)信息收集表

表二、湖北经济学院侨情(侨眷)信息收集表

表三、湖北经济学院侨情(海外华人、华侨)信息收集表

 

 

 

 

 

湖北经济学院党委统战部

                       201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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