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院系运行机制,促进院系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若干意见》(鄂发〔2015〕7号)的精神,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院长(系主任)是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院系的行政管理工作。院系党委(党总支)对院系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院系党委书记是院系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院系党建工作。院系党政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又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院系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形式。院系重要事项都应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会议组织及议事程序
第四条议事范围
(一)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三)本单位的学科与专业建设、全程培养方案、教学、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师生出国(境)进修、实习中的重要事项;
(四)本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人事调配和干部任免建议;
(五)本单位的人才引进及培养、人事推荐、年度考核和教职工奖惩中的重要事项;
(六)本单位教授委员会讨论议定并提交的关于学术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及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方面的意见;
(七)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教育管理、招生、毕业生就业、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八)本单位办学资源开发与使用,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创收和利益分配方案;
(九)其他需要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系主任)、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研究党建工作时,非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委(党总支)委员参会,并有表决权。讨论教职工职称评审、选拔任用、学习培训等方面事项时,教师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党政主要领导还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会议组织
(一)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根据议题、按照班子成员分工分别由院长(系主任)或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会议成员提出,院(系)办公室整理,报院长(系主任)、党委(党总支)书记共同协商后确定议题。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凡未经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商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议程。
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重大事项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对于涉及面广、师生员工关注度高、影响程度大的问题,会前应通过党支部、二级教代会、分工会、学术委员会和召开座谈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会议召开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系主任)、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因故一方不能参加会议,主持会议者必须会前充分征求缺席者意见,并对决策结果负责;院长(系主任)、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会议应改期进行。
第七条 议事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审议议题时,提出议题的成员应作必要的说明,其他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有发言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听取其意见。
(二)对于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等方面的讨论事项,由院长(系主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三)对于涉及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理等方面的讨论事项,由党委(党总支)书记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总结表述后提议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四)会议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参会人员应予回避。
(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及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传达到本单位师生员工。对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主持人会后应及时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的事项在未公开前不得外传。
(六)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应在会议记录中客观如实反映。会议成员若对会议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七)党政联席会议应指定专人在专用会议记录本上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应客观、详实、准确。会议的原始记录、有关材料和会议纪要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三章决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班子成员要抓好落实,责任到人,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所作的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条 院系班子成员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将对院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在执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产生的失误,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院长(系主任)、党委(党总支)书记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由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院长(系主任)和书记按分工负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指院系包含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经学校第三届党委常委会2015年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暂行)》(鄂经院党发〔2010〕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