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不断推动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组办〔2016〕6号)的有关要求,参照《湖北省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尽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办〔2015〕83号),结合《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党发〔20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履职尽责管理以学校事业发展、二级单位目标任务、中层领导班子职责和中层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为依据,以承担的任期目标和年度任务为基础,以年度工作项目为载体,加强实干实事实绩的考核评价,强化结果运用,促进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三条实施履职尽责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实干论实绩、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二级单位”指校内教学院系和科研机构等教学科研单位(以下并称“教学单位”),以及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独立核算单位等非教学科研单位(以下并称“非教学单位”)。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干部的履职尽责管理。
第五条学校履职尽责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目标管理与考核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发规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组成,以下简称目标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项目清单制定
第六条拟订年度工作项目清单。根据二级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集体研究制定领导班子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和中层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
(一)对照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从领导班子职责工作事项、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要求等方面研究确定领导班子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明确每一个工作项目的项目名称、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项,其他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8项。
(二)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岗位职责分工、领导班子年度工作任务和党建工作项目分解情况,研究确定中层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包括“一岗双责”工作项目,下同),明确每一个工作项目的项目名称、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中层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项。
第七条工作项目清单审核和备案。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经党政联席会议(或班子成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在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要调整工作项目或领导干部岗位变动、分工调整的,应重新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项目清单,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年度工作项目清单公示和承诺。二级单位将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的项目清单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和承诺,接受教职员工监督。
第三章 过程管控
第九条实行履职尽责工作项目过程管控,落实动态监测、中期督办、销号管理。
第十条动态监测。对照工作项目清单,把握关键节点,采取查阅资料、定期走访等形式,对工作项目推进情况、完成质量和实际效果进行分析,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负面清单记实,并作为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中期督办。每年暑期前后,目标办对照年度工作项目清单,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办,对未按进度完成的项目督促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实施。
第十二条销号管理。目标办对照二级单位目标责任,针对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工作项目清单所列内容、措施、时间节点,建立销号台账,对履职尽责情况分析研判,就存在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提醒。
第四章 考核评价实施
第十三条结合学校对二级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根据岗位职责要求,针对教学单位、非教学单位特点,由目标办组织对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量化测评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考核实施步骤分为项目自评、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考察、综合评价。
(一)项目自评。每年12月中旬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对照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项目清单,对年度工作项目完成情况及取得成效进行自评。
(二)述职述廉。召开本单位教职工大会进行述职述廉。领导班子应报告工作项目完成情况和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情况,中层领导干部应报告工作项目完成情况和个人思想情况、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还要突出履行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完成重点任务情况。述职述廉报告在学校内网进行公布。
(三)民主测评。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开展满意度测评,依托中层领导干部满意度网上测评系统实施。
(四)个别考察。综合自评与民主测评情况,抽取部分有重大项目的单位、表现突出的单位或履职尽责情况较差的单位及个人,通过查阅资料、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个别考察。个别重大项目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查核。履职尽责初步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及个人还要抽取其项目的组织者、参与者、协作单位、其他相关人员及教职员工、学生等进行访谈评议。对每个项目客观梳理正、反向评价意见。
(五)综合评价。根据以上考察,经集体研究,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领导班子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并给出排序;对中层领导干部形成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正向和反向评价意见,并分类排序。
第五章 考核评价等次确认
第十五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考核评价结果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六条分教学机构和非教学机构按一定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评定“优秀”等次的必要条件为:领导班子考评排序靠前,民主测评得分排序处于同系列前40%且民主测评满意率在80%及以上。提任到中层领导岗位处于试用期的干部,一般不评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确定考评等次。
第十七条年度内有下列情形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评价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及学校党委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的;
(二)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当年度主要目标任务的;
(三)班子成员因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被处理处罚的;
(四)因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校园稳定事件的;
(六)班子内耗严重,不团结、拉帮结派的;
(七)其他上级部门认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委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年度主要目标任务的,当年度履职尽责考核评价应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受到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当年度履职尽责考核评价应评定为“不称职”。有其他上级部门认定的情形,按上级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考核情况按规定报省委组织部。
第六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坚持全面统筹、综合运用、严格奖惩,将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按照《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5﹞57号)的规定,管理、激励、鞭策干部。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干部,以适当的形式通报表扬;对能力素质、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培训;对工作作风、精神状态等存在明显问题的干部,及时谈话提醒、函询和诫勉。对需要调整和追责问责的干部,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调整和问责。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抓好履职尽责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考评对象应当正确对待履职尽责管理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做好履职尽责管理工作。考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事,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