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执行党费收缴新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组织部发布时间:2009-05-12浏览次数:905

各基层党组织: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党委同意,现对我校执行党费收缴新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党费收缴

(一)在岗职工的党员,将职工每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岗位补贴、适当补贴、住房补贴、校内补贴”等列入党费的计算基数。

按照中组部文件规定,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党员,将每月的“离退休费”列为党费的计算基数。

按中组部文件规定,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

(三)外聘员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3元。

(四)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职工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党费使用

(一)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二)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一)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校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代办,在会计核算中心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二)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布一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本基层组织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

(三)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将定时检查各基层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党费收缴新规定从20084月起执行。


党委组织部

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